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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修,邹平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白玲,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