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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指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东仲裁字第257号裁决书。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裁字第257号裁决执行一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