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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段某某,女,1991年7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包敬立、罗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7月15日生。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敬立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在网上认识。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8日生下女儿李某甲。由于双方网上认识,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李某某脾气暴躁,婚后一直游手好闲在家。让其出去挣钱就发脾气,致双方经常吵骂。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2012年7月网上认识,9月同居,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8日生下女儿李某甲。原被告网上认识,很谈的来,感情深厚,被告对原告直到现在都很好,一直没有变心,原告所说被告脾气暴躁,在家不挣钱等不属实,恰恰相反,是原告婚后好吃懒做,胡乱购买物品,挣的钱不够原告花,公婆对原告如亲生女,而原告不孝敬公婆,被告说她,她就大发脾气、回娘家。恳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3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起诉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应该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而本案原告未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 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孔维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