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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西彭顺和机械加工厂与重庆奇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西彭顺和机械加工厂,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411号原告九龙坡区西彭顺和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长安村8社,组织机构代码L6799776-8,经营者向应国,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长安村8组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2********。被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五星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西彭顺和机械加工厂诉被告重庆奇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九龙坡区西彭顺和机械加工厂在指定期限内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