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陈仁梅、李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陈仁梅,李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2214373-2.负责人李涛,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仁梅,女,汉族,遵义县人。被执行人李玉强,男,汉族,遵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陈仁梅、李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对抵押资产现暂无执行条件,执行困难,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陈仁梅、李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