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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陈某,职工。被告南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鑫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