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陈某,职工。被告南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鑫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