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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晓、季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晓,季芹,卢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10-1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双山四路。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温亚运,系该联社职员。被告:杨晓。被告:季芹。被告:卢焕。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晓、季芹、卢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康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