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世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世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李怀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亮,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军,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上诉人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00元,退还上诉人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