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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乔付元与刘丙钦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付元,刘丙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乔付元,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丙钦,男,成年,汉族。原告乔付元诉被告刘丙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付元以被告刘丙钦无法送达待找到人后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乔付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乔付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付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乔付元负担。审 判 长  王巧莲审 判 员  关胜真人民陪审员  姚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