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乔付元与刘丙钦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付元,刘丙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乔付元,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丙钦,男,成年,汉族。原告乔付元诉被告刘丙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付元以被告刘丙钦无法送达待找到人后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乔付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乔付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付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乔付元负担。审 判 长 王巧莲审 判 员 关胜真人民陪审员 姚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秀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