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杨余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杨余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5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代表人廖凯,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志玮,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余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诉被告杨余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晙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