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盛小奶与盛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小奶,盛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盛小奶。被执行人盛志英。申请执行人盛小奶与被执行人盛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