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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栾凤有诉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凤有,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7号原告栾凤有。委托代理人赵世成,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那秀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佟玉帝、杜卫军,均系该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栾凤有诉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等。原告以正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2015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凤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凤有负担。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孝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