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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秦某某,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关四组尧山西路7号,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关四组尧山西路7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理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