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秦某某,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关四组尧山西路7号,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关四组尧山西路7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理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