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右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木斯与被执行人斯琴、额尔登巴特尔借款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斯,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右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吉木斯,女,蒙古族,出生于1979年10月18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牧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伊和乌苏苏木。被执行人斯琴,女,蒙古族,出生于1966年8月5日,内蒙古阿右旗人,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二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斯琴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斯琴的退休工资在阿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布赖分社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斯琴在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布赖分社发放退休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