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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高建凤、高多伢与被申请人邢振兵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建凤,高多伢,邢振兵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建凤,女,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多伢(系高建凤父亲),男,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胥小英,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邢振兵,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高建凤、高多伢因与被申请人邢振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高漆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建凤、高多伢申请再审称,1、一审程序不合法;2、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审查查明,经核查,原审邮寄送达符合要求,且已实际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证言、视听资料,欲证明被申请人邢振兵主张的彩礼数额不实。但相关证人否认在证言上按指印,并拒绝接受调查和出庭作证。故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无证明能力,本院不能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高建凤、高多伢因证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高建凤、高多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诸长贵审判员  乐 娟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