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44号。法定代表人杜玉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双、王海霞,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法定代表人石焕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河北冀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