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世英与陈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英,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5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李世英申请执行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部份存款,其他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0元,剩余债权为45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民终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宣沁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