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罗某甲、罗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住宁夏银川市市。被��行人罗某甲,女,住贵州贵阳市。被执行人罗某乙,男,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杜某申请执行罗某甲、罗某乙关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一直联系不上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申请人杜某现住宁夏,无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1)城中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李健海审 判 员 林鸣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映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