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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商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奥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奥华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154号原告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南。法定代表人孙兴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奥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焕娥,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佳维,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奥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磊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苏州奥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焕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有多年的毛料买卖业务往来,由被告到原告单位提货,原告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截止2013年8月22日,被告确认截止2013年8月22日结欠原告货款6702618.28元,并出具承诺书一份,至2013年11月4日被告共计支付569万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12618.2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银行利息241037.93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苏州奥华毛纺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错误,诉状主体为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但实际原告名称为昆山兴兴毛纺有限公司。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中名称为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但其工商登记名称为昆山兴兴毛纺有限公司,同时被告认为原告主体错误,原告认为该错误为笔误,希望修改,但被告当庭予以拒绝。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不是合格主体,与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山兴兴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