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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2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阿县天胶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青年路108号十字路口处,法定代表人:司家勇。被执行人:东阿县天胶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老聊滑路与齐南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刁培坤。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金光路北香江路东,法定代表人:淮军。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2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刘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