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玲,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丁玲,女。被执行人吕军,男。申请执行人丁玲与被执行人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玲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军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询问申请执行人丁玲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丁玲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丁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玲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韩 斌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