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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贵林与刘江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林,刘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422号申请人陈贵林。被执行人刘江波。关于陈贵林申请执行刘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37500元,未受偿375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