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兆凡,巨鹿县巨鹿镇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兆凡、被告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1月12日举行婚礼,婚姻形式是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现随我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前我与被告交往过少,互相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投,经常发生吵架,2014年4月因被告在外赌博听赌友闲话,和我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请求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蔡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没有分居,我也没有吃喝嫖赌,婚后有共同财产美菱冰箱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暖气一套,都在原告家中,无共同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于2010年1月26日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1月12日举行婚礼,婚姻形式系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现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无争议,且有结婚证、户口本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争议,原告提交巨鹿县王虎寨乡进虎寨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形式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育有一女,表明其夫妻感情尚可,且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夫妻之间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高立峰审判员刘雪娇人民陪审员张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马建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