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章作锵与蔡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作锵,蔡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93号原告:章作锵,经商。被告:蔡仁,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作锵诉被告蔡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作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作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作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章作锵负担。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