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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章作锵与蔡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作锵,蔡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93号原告:章作锵,经商。被告:蔡仁,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作锵诉被告蔡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作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作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作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章作锵负担。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