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继广诉赤峰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广,赤峰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杨继广,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沛然,内蒙古善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医院,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孙义。委托代理人付彩萍,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广诉被告赤峰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继广负担。审 判 长 于 洋人民陪审员 王玲艳人民陪审员 许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田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