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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继广诉赤峰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广,赤峰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杨继广,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沛然,内蒙古善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医院,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孙义。委托代理人付彩萍,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广诉被告赤峰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继广负担。审 判 长  于 洋人民陪审员  王玲艳人民陪审员  许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田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