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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刘荣志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梅,刘荣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梅,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荣志,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杨红梅与被执行人刘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市松山区支行的存款账户62220206050********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景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