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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8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姜从平与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从平,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佛山瑭虹釉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8442号原告:姜从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浩东,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维阳。委托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启明,男,汉族,被告员工。第三人:佛山瑭虹釉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维恭。委托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从平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其后,本院追加佛山瑭虹釉料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转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从平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林嘉和代理审判员  钟婷婷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二○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