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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邹振学诉被告邹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振学,邹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邹 振 学 诉 被 告 邹 振 宇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862号原告:邹振学,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被告:邹振宇,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振学诉被告邹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振学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5元,退回原告165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