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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秀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秀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志全。委托代理人潘虹、刘思。被告孟秀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秀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3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富华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秀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