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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秋占与谢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占,谢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杨秋占。被告谢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占与被告谢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秋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慈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