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秋占与谢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占,谢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杨秋占。被告谢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占与被告谢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秋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慈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