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执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与王雅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王雅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执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五莲县城区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谢广锋,局长。被执行人王雅坤。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雅坤土地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1-4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4-1-4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显武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