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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孙秀荣与朱洪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荣,朱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24-1号申请人孙秀荣,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朱洪江,男,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洪江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