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商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源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商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244-2号申请执行人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柳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9541-6。法定代表人郑明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商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625。法定代表人孙迎春。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某地,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商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6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商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开立某账户,账户内余额为人民币7273.19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剩余金额人民币7223.19元已于2014年10月21日划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