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与临沂市万强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临沂市万强陶瓷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02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行长。被告临沂市万强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俊,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与被告临沂市万强陶瓷有限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市万强陶瓷有限公司、王某某的银行存款40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庆会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帮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