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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266-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曾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266-127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五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03-7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曾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维权费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4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266-1270号,五案执行费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某某银行存款417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