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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道永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道永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1236号罪犯吴道永,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道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罪犯吴道永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吴道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道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道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道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孙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