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丁某某,男,回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