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丁某某,男,回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