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崇礼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小鹏、王宪、谷库、谷英、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礼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鹏,王宪,谷库,谷英,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崇礼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长青路15号。法定代表人:路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王小鹏,男。被告:王宪,男。被告:谷库,男。被告:谷英,男。被告:谷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崇礼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鹏、被告王宪、被告谷库、被告谷英、被告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崇礼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崇礼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31元,保全费1220元全部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