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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海、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王海。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伟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88.50元,由原告王海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沈国华人民陪审员  宋 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