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海、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王海。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伟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杭州瑞点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88.50元,由原告王海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沈国华人民陪审员 宋 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