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邓贤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邓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1栋1楼1109。法定代表人:刘俭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志纯、XX锋,均系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贤君,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福建省光泽县人,现住中山市,系中山市古镇庆迪灯饰电器厂业主。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域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贤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现上述法律文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处:一、被执行人邓贤君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01058××××.4发明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执行人邓贤君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时域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三、被执行人邓贤君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时域公司合理开支2.5万元。如被执行人邓贤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申请执行人时域公司负担1900元,被执行人邓贤君负担4500元。由于被执行人邓贤君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时域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贤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1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金 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晓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