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徐景和与邰有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和,邰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徐景和,住宾县。被执行人邰有才,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徐景和申请执行邰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246.00元,案件受理费203.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新波人民陪审员 冯殿文人民陪审员 王立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