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彩娇与陈远生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彩娇,陈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钟彩娇,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远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钟彩娇与被执行人陈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远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4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另案【(2012)穗花法执字第3454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远生所有的房产,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受偿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远生所有的房产,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受偿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7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刘启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