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强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强,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原 告 董 强 与 被 告 刘 影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董强,现住松原市。委托的代理人康春梅,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影,个体业主,现住前郭县。原告董强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连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强委托代理人康春梅,被告刘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强诉称,2014年4月13日,被告在我处借款1万元,用于做生意,被告给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利2分,从2014年2月19日起计算。被告承诺2015年2月19日偿还。现已逾期,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并从2014年2月19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至执行给付之日止。被告刘影辩称,借款属实,约定的利息是从2014年2月19日起按月利2分,但是我没有能力偿还,我2015年1月28日和我丈夫王雨新离婚时,约定债务由王雨新偿还。所以应由我前夫王雨新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用于经营农资商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从2014年2月19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2015年1月28日原告与丈夫王雨新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王雨新偿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经庭审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一枚,被告对于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均无异议,能够认定借款关系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关于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其与丈夫王雨新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由王雨新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关于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或妻中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的规定,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强借款1万元,并从2014年2月19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至执行终结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异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