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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立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泽华与王风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泽华,王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民保字第13-1号申请��刘泽华。被申请人王风亮。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临立民保字第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刘泽华向本院提出解除申请,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风亮驾驶的津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崔明海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