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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言臣与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臣,杨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张言臣,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建,男,50岁左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言臣诉被告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言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言臣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言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言臣负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