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言臣与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臣,杨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张言臣,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建,男,50岁左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言臣诉被告杨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言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言臣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言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言臣负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