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董××与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779号申请执行人董××。被执行人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啜启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