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4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董××与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779号申请执行人董××。被执行人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啜启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