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郎公庙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秦小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贤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置业)诉被告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华置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亚华置业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