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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幺某某、富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幺某某,富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13号原告:幺某某,女,1978年XX月XX日生,锡伯族,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富某,男,1976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北欧假日小区。本院审理原告幺某某与被告富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幺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文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开慧—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