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幺某某、富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幺某某,富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13号原告:幺某某,女,1978年XX月XX日生,锡伯族,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富某,男,1976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北欧假日小区。本院审理原告幺某某与被告富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幺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文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开慧—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