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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