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