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市法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12日,住临夏市。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3日,住临夏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何某于2015年5月8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领取经济帮助费50000元及婚前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夏市人民法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四、六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